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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筵齐聚四世同堂、孙女餐罢命赴黄泉 无人担责家属悲愤、律师亮剑柳暗花明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08-25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23日是袁先生的母亲83岁的生日,上午袁先生的外甥女在网上向一家蛋糕店定做了一个生日蛋糕,傍晚时分蛋糕店将蛋糕送到,晚上约18时50分全家几代人共计28人带着蛋糕一起到北京某酒店举行寿宴。在酒店就餐时共计点了16个菜、两瓶啤酒、3瓶鲜橙多,饭店赠送了两盆绿豆汤、一份果盘和一份寿面,用餐约两个小时。

  袁先生的女儿袁芙(化名)曾患慢性肾炎,经过长期治疗她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定期到医院检查一切指标都正常。在整个就餐过程中,她除吃了蛋糕和酒店的饭菜,没有喝酒,也从来不喝酒,并于晚21时左右离开酒店。

  2007年7月24日中午,袁芙一家三口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烧等身体不适症状。袁芙最为明显,当晚就被送到北京航天总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诊断为“中毒性菌痢、感染中毒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衰竭、中毒性脑病”。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为食物中毒,晚上转入重症监护室(ICU)进行抢救 。11天后袁芙(化名)转入普通病房,但病情仍未好转。2007年8月10日转院至北京天坛医院治疗,并再次进入重症监护室(ICU),治疗无效,袁芙于2007年8月24日凌晨去世。奶奶、父母、丈夫、儿子等亲属悲痛难抑。

  袁芙(化名)住院一周后,家人向卫生局报案。经调查,卫生局以未及时报案、已无证据可查为由作出无法认定为食物中毒的结论。

  袁先生在女儿袁芙(化名)去世后悲愤难抑,先后找酒店、蛋糕店交涉此事,均无结果,后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虽然袁芙(化名)曾有慢性肾炎既往病史,但经过治疗后病情完全得到控制,健康状况一切正常。在此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在参加寿宴时食用了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就可以要求酒店和蛋糕店连带赔偿给袁芙(化名)造成的人身损害。因此,赔偿请求要想得到支持必须证明2007年7月23日晚上寿宴的饭菜或蛋糕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正常情况下,每个人每天都要吃三顿饭,因此袁芙(化名)一人的病历材料不足以证明那天寿宴的饭菜及蛋糕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上,卫生局已无法进一步查证直接证据,酒店、蛋糕店也拒不协商解决,要想把事情搞明白到底能否获得赔偿,惟一的途径就是到法院起诉酒店、蛋糕店,根据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来争取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袁先生和家人起诉到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蛋糕店连带赔偿袁芙(化名)因食物中毒致死的损害及精神抚慰金60万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律师的参与下,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调查了袁芙(化名)的住院病历材料,了解到2007年7月23日晚寿宴后,除袁芙(化名)外其他一同就餐的十几个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拉肚子、发烧等不适症状,均有服药或在门诊输液经历。

  对参加寿宴的其他十几个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他们就诊的医院进行了取证。法庭审理中,袁先生的代理律师组织了受害人袁芙(化名)的病历材料、参加寿宴的证人证言及其他也有食物中毒症状的寿宴参加人的病历材料,这些证据证明了袁芙一家三人和其他不同家庭的亲友十几人在一同参加寿宴后的几天内都有与袁芙初始症状基本相同的病症即发烧、急性肠炎等。一同参加寿宴的不同家庭的亲友相同的病症足以证实2007年7月23日在参加寿宴所食用的饭菜及食物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进而证实袁芙的发病是由于参加寿宴时吃了不洁净食物引起的。

  蛋糕店在法庭审理中也提交了大量的关于企业资质的证明材料,想以此来证明所出售的蛋糕不存在质量问题,但都不是证明蛋糕的直接证据。

  酒店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但否认饭菜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法庭调查,在双方法庭辩论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采纳了袁先生代理律师的意见,在认定了参加寿宴后的几天内不同家庭的十几个亲友都有与袁芙(化名)初始病症相同的症状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7月23日寿宴的饭菜及食物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袁芙(化名)的病发是由于参加寿宴时吃了不洁净食物引起的。酒店、蛋糕店均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是符合卫生标准的。一审法院判决酒店和蛋糕店连带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共计49万元。

  酒店、蛋糕店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酒店、蛋糕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袁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蛋糕店、酒店因生效判决没有划分两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蛋糕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酒店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8年6月底,酒店与蛋糕店就应分担的赔偿数额协商一致,达成了均分应连带赔偿的49万元的协议,达成均分协议后向袁先生家人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专家点评】

  袁芙(化名)曾患慢性肾炎,经过长期治疗袁芙(化名)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定期到医院检查一切指标都正常。因此,袁芙(化名)的病发起因不是袁芙(化名)曾有既往病史造成的。

  本案袁芙(化名)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赔偿关键在于,袁芙(化名)是否在参加寿宴时食用了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虽然,原告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寿宴的饭菜及其他食物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但原告的所提交的十几人的病历材料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了2007年7月23日寿宴的饭菜及食物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只有在酒店、蛋糕店能够证明袁芙的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于本案的损害后果,酒店、蛋糕店均没有能够证明其不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酒店、蛋糕店应连带赔偿给袁芙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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