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0-08
花了400多万元从法院拍卖竞得一层深南大道旁的办公楼,并顺利办好了房产证。然而,由于该层办公楼拍卖前竟含有一份“终身租赁合同”,导致新业主与承租方多次对簿公堂,至今仍未获房产使用权。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引人关注。
400万拍得一份“终身租赁合同”?
2007年1月,深圳市鼎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鼎丰泰公司)通过法院拍卖竞得深南路旁的中建大厦第11层房产。等到办好房产证,前后共花费460多万元。当新业主高高兴兴地拿着房产证准备接管这层楼的时候,却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已将这层楼租给了另一家公司,每月收取近6万元的租金。对此,鼎丰泰公司向罗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
据了解,承租方名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物业公司)。事件需追溯至1992年12月,当时中建大厦尚未竣工,中建物业作为深圳市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与其签订了中建大厦第11层的《租赁合同》。为维护作为承租方的合法权利,中建物业公司亦作为原告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2007)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建物业公司诉称,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大厦楼层租赁期限为大厦满限使用期全期租用,即甲方从大厦最后竣工之日起,将出租楼层交付给乙方使用,至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大厦所占用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家收回大厦房地产权之日止”。即租期自签订合同的1992年12月7日起,至土地使用年限截止2043年1月7日。
省高院裁定租期至2019年到期
中建物业公司还提交证据称,1992年12月11日,公司与中建股份公司签订《租凭补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中建股份公司以中建大厦八个自用楼层十年的管理费用,抵偿中建物业公司承租中建大厦第十一层的租金。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针对中建大厦11层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中建大厦11层房产租赁期限作出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10号判决:“中建物业公司与中建股份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中建大厦第十一层,使用期限自1992年12月7日至2019年10月1日有效,从2019年10月2日至2043年1月7日无效”。
据统计,从2007年起,鼎丰泰公司、中建物业公司和中建股份公司,围绕中建大厦第11层房产租赁合同及租赁租金纠纷,共进行了多达11起诉讼。最终,针对各方就租赁期限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27号,维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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