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0-16
84岁了,本来应该安度晚年,可是因为房产,老母委托大女儿告二女儿。
刘大娘和丈夫于2007年10月在富拉尔基公证处办理过公证遗嘱,刘大娘老伴儿去世后,他们夫妻共有房屋归刘大娘所有。同年年底,刘大娘的老伴儿去世了,刘大娘和长女一家仍然住在和老伴儿一起居住过的房子里。
2012年,刘大娘身体不好,需要他人照料,她到大女儿家住。2013年,刘大娘听大女儿说,她的二女儿擅自将刘大娘的房子占用了,原来房内的家具、电视机等财物都让二女儿扔了,房子重新粉刷,安了煤气和塑窗,二女儿将房子租了出去。此前,二女儿从刘大娘手中要走了房屋产权证。刘大娘得知后,在大女儿的陪同下找到租房客和二女儿,索要房子及租房客和其房屋产权证,结果遭到拒绝,于是,刘大娘委托大女儿状告二女儿。
“要房产证和房屋钥匙可以,把粉刷装修房子的钱给我。”二女儿要求刘大娘给付这些费用,刘大娘则要二女儿扔掉的家具电器钱,还有二女儿房屋租出去的租金。经法院查明,刘大娘和丈夫2007年公证遗嘱时明确,房屋归刘大娘所有,刘大娘由长女赡养至死亡,房屋归长女。刘大娘老伴儿去世后,刘大娘先和长女居住,2009年至2012年,刘大娘到二女儿家居住了三年,然后又到大女儿家居住。
鉴于此,法院认为,刘大娘和其丈夫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刘大娘所有,刘大娘要求二女儿赔偿家具、电器等财物损失费3000元,因为不能提供损失财物明细和证明损失财物价值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刘大娘二女儿要求给付刷墙、安装煤气和塑窗、住院费用等要求,双方是母女身份,子女对老人应该尽赡养、孝敬、资助的义务,抗辩理由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风尚,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定,刘大娘二女儿将老人的房屋及其房屋产权证交还给其母亲。
来源:齐齐哈尔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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