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03
老王、祝女士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跟他们住在一起的还有他们的女儿,但是他们又不承认是夫妻。
2010年,老王把房子卖给祝女士。2013年,祝女士又把房子卖给赵先生。但是,现在老王和祝女士和女儿“一家三口”住在房子里,赵先生因此要申请强制执行。
再来说法律关系。通过一审二审,赵先生已经确立了,他作为房东身份的有效性。
那么老王和祝女士他们凭什么如此强硬地占着房子不走呢,昨天强制执行的时候,祝女士搬出了一纸租赁合同。意思是第一次房产交易时,祝女士欠老王房款没有付清,所以就让老王租住在这里来抵“债”。
由此,他们占着不走,似乎又是想建立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房地产法律原则上。
看到这里,令我们想起2012年引发全国关注的滨江锦绣江南一案,妈妈用198万元买了套婚房给女儿女婿,买下后才发现婚房带有20年租赁。去年此案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房子要腾退。
也正是那个官司之后,最高院,包括浙江省高院就在前段时间,针对房产交易中的虚假租赁,出台了“解答”。
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直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钟说,原本房产纠纷处理中,“买卖不破租赁”是个原则,也就是说,有租赁在,即便房屋买卖,也不能把租客赶走。但是,现在高院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上又设置了一个条件——租赁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租赁是虚假的,那么交易就不受租赁的限制了,不仅如此,虚假租赁的炮制者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重则涉嫌伪证罪。
回到这个案子,说通俗点,这对男女一起生活,一起带孩子,现在男方把房子卖给女方,女方欠男方部分房款(都是两人自己的说法),现在就让男人租住在这里,算租金抵债权——这符合常理吗?
所以问题关键是,老王和祝女士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存疑。
(来源:钱江晚报;原作者: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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