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04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夫妻,今年初,张先生用婚前积蓄购买一套房产。李女士将其承租的一套公产房产权购买下来。为了避免日后财产纠纷,两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上述两套房屋分别约定为各自所有。
公证员析案
公证员表示,张先生的新房和李女士的公产房产权是两人各自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均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夫妻因房产的权属产生纠纷,双方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公证的方式将房屋权属进行约定。日后若产生纠纷,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将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案例提供:海河公证处)
(来源:中老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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