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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缠住"再婚老人(上续)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06

  案例:

  刘大爷今年87岁,是一家大型国企的退休职工,每月有5千余元的收入。12年前,老伴因意外去世。两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8岁的章某。章某早年丧父,一人拉扯一儿一女生活。

  刘大爷和章某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能够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两人未购置新的房产。两人一起生活在刘大爷与前妻的房产里。章某对刘大爷照顾周到,细心体贴。

  今年年初,刘大爷因为中风住院,出院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双方子女因为两位老人的房产和遗产继承问题出现分歧。刘大爷的子女认为,章某净身入户自然也该净身出户,章某对于父亲的房产和遗产都无权继承。但表示看在这几年对父亲悉心照料的份上,会给予章某一部分钱。

  章某的儿女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要求参与刘大爷的房产及遗产继承,并给章某出谋划策,要求刘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和遗产进行均分。并且要求刘大爷百年之后,其子女对继母章某尽赡养义务。

  案例解析:

  案例一中,首先是章某的继承权问题,章某有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章某是刘大爷合法的妻子,有权依法继承刘大爷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

  其次是章某的继承份额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单独就该房产来说,刘大爷与前妻各有一半产权。前妻去世的那天,刘大爷和其子女对属于其前妻的那一半房产有权平均继承,并且继承已经生效,此时刘大爷对该房产具有一半以上的产权。刘大爷死亡后,就他在此房产上的产权份额,章某有权和刘大爷子女平均继承或多分财产。如果章某的子女在其母与刘大爷结婚时不满18周岁而与刘大爷共同长久生活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的,也有权平均继承。

  再是遗嘱继承问题。《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刘大爷有意识能力,如果其愿意,可以指定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人或单位单独继承。

  最后是刘大爷子女赡养义务问题,关键在于章某是否和刘大爷的子女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现实生活中判断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主要以父母再婚时子女是否成年为标准。如果刘大爷与章某再婚时刘大爷的子女已满18周岁,那么章某与刘大爷子女间就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就没有赡养章某的义务。如果刘大爷与章某再婚时,刘大爷子女未满18周岁,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和第二十七条关于“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规定,就有义务抚养章某。

  (来源:莱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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