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06
案例:
吴某今年65岁,妻子因病去世后结识了比他大3岁的韩某。两人生活3年多,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共同生活到第五年,韩某的儿子因为经济拮据无房入住,韩某跟吴某商量让其儿子暂住到吴某的另一套房子内。从此之后,韩某的儿子开始在这套房屋内长期居住。
2013年,吴某因车祸去世。吴某子女要收回韩某儿子居住的房子。韩某与儿子不肯,一口咬定房子是吴某赠与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同时表示韩某与吴某虽然未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事实婚姻,要参与遗产继承。
案例解析:
案例二中,首先是事实婚姻的问题。现在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所以吴某和韩某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韩某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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