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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过户费房子属于谁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18

  当初为省一笔过户费,便未将抵押来的房产办理过户,没曾想原房主留下一堆债务后一走了之,而该房产却成了他留在当地的唯一“财产”,这房产该归属何人?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产而起的借贷纠纷。

  精明债主遇“麻纱”,债务人抵押成唯一财产

  事情得从2013年下半年说起。李大姐和徐先生是“发小”,二人都是生意人,经济状况也不错。2013年下半年,徐先生以拆借资金为由,先后找李大姐借款70余万元。徐先生向李大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

  因为两人关系不错,而且生意人之间资金周转是常有的事情,李大姐便没有在意这笔借款。事实上,据案发后李大姐了解,徐先生因经营不善,在外已向多人借款,且数额均不小。

  在借款后没多久,徐先生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过户给当时并不知情的李大姐,以偿还借款。不过,“精明”的李大姐当时想,反正自己有房子住,这套房子过户给自己后也会卖掉。如果先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卖,将要出两次房屋的过户费,实在不划算。于是,李大姐提出,等自己找好买主后,再请徐先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世事难料,徐先生夫妇因欠债太多不辞而别,谁都不知其下落。李大姐听说,已经有很多徐先生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还债。李大姐一听慌了神,便向法院咨询。事情更麻烦了,原来徐先生除留下抵押给自己的那套房产外,并无其他财产。而且,目前已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已大大超过了该房产的价值,且已申请了对该套房屋予以保全。

  债权无法实现,诉讼解决纠纷

  知悉该套房产的消息,李大姐的心一下凉了半截,不知如何是好。无奈之下,她只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当前的债务纠纷。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徐先生本人未出庭应诉,而是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其弟弟全权代理其本人应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债务标的本身并无异议。李大姐也放弃了对该套房屋的主张,要求徐先生直接偿还当初的借款。其委托人答应了李大姐的诉求。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先生偿还本金和利息80余万元。

  考虑到徐先生现在的经济状况,李大姐心里还是直打鼓,能不能真的拿回借款,还存有太多的未知数。“我实在是后悔,当初就不应该想着省那点过户费,及时把房屋过户了多好啊,也不至于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说法:房屋所有权变更需登记

  案发前,李大姐在形式上其实差不多已实现了债权,但是为什么突然间房屋又不属于她了呢?

  原因很简单,在我国,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与一般的动产不同;动产的所有权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标志,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所谓不动产的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这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依法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其所有权的取得是要式法律行为,不是简单以出资、占有、交付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进行房地产权利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为准。其实,在本案中,李大姐原本可以顺利地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因为其为了规避“过户费”,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蚀把米”。本案提示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按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自己的行为。否则,可能反而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钻法律的空子,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房主”为省钱未过户惹“麻纱”该房产归谁?

  (来源:尚一网;作者:谭明魏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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