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19
房屋迁让的处理
1、与房屋迁让案件的协调
如果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出让人或者实际居住人迁让,而出让人、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出让人或实际居住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由于对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尚有待于审查,在相关当事人已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后,应当裁定中止房屋迁让案的审理。
2、后手买受人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要求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迁出如何处理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产权登记情况来看,买受人已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册,依法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已非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在房屋内居住使用,买受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从房屋内搬离。但在个案处理中,应注意考量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员是否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以及房屋现实交付是否存在履行障碍等情况,予以区分处理。
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关联问题
1、与借款合同纠纷的程序协调
在实践中,一些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告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是因为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审查相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判决,判决结果如何。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2、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非典型担保
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系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实为借款担保,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因限贷、限购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上一篇:常见的房产纠纷三问题剖析
下一篇:房产纠纷常见的问题处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