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24
理论争议不相上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理论支撑难以统一
1、买卖合同无效说。孟勤国教授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他主张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宅基地进行买卖,那么依据房屋和土地是一体的,农村房屋也不得拿来进行买卖。宅基地是农民生产以及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通过禁止买卖宅基地,那么相应的也就禁止了农村房屋买卖,这对于保护农民能够有一个安身立民之所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放手农村宅基地在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将会导致农民没有居住的定所,允许农村宅基地进行交易不过是反映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2]孟勤国教授的主张被很多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无效的学者认可,考虑到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2、买卖合同有效说。赞同有效说的专家学者们认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是没有法律条文有类似的规定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态度,只是对宅基地用来买卖做了一定的限制。而且禁止宅基地买卖也只是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对于这种形式就认定房屋买卖无效,理由也是有些不够充分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即被认为是许可,在此种情况下就应当承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其合同的判断效力有四个要求:其一合同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四形式要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所以依次可以得知,农村房屋买卖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允许宅基地自由转让有利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如果对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以及处分宅基地强行限制,很容易引发出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所以,应该使宅基地使用权流通性在市场上得到充分的发挥。《物权法》出台后,最高法院的法官、学者们也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房屋以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给他人,并且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那么,既然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是自由的,其上房屋的买卖当然也不应当受到限制,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作者: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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