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25
通常情况下,市民在买卖房产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房产纠纷问题,搜房网整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纠纷案例,给网友作为参考。此篇文章中会让购房者了解: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如果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房屋转让的条件。
【案情】
2006年12月,隆林各族自治县的王某把参加单位房改购得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住房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当天,李某把购房款4.3万元付给了王某,王某则把房产证交给李某。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2月,李某和王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的格式合同。后来,李某持相关证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以该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拒绝办理。
李某将王某告到了隆林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并判令王某退还4.3万元购房款。王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他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取得了房屋并居住至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李某与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情,与他无关。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虽然已经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因王某出售的房产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出售房屋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导致双方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双方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李某4.3万元。
【评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可见,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王某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房屋转让的条件,因此王某的房屋不能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李某和王某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两份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李某应当把房屋退还王某,而王某则应当退还李某购房款。
(来源:搜房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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