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1-27
市民李先生有一空闲房子准备出租,一方面担心对方违约不交租金,想约定违约金;另一方面又担心租户违反约定把房间弄坏,想规定一个赔偿金。那么他可以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这样约定吗——“如一方违约,除向对方支付15%的违约金外,同时还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金到底可不可以同时约定,还是只能选其中一个?如果同时约定,是不是属约定不明?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李先生应该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之间择一约定,如果同时约定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随州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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