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2-03
【案例回放】
徐先生是某小区3单元701室业主,戴女士是该小区3单元801室业主。戴女士的房屋为顶层,购房时开发商将露台赠送给戴女士使用,戴女士对露台进行了装修,铺设了木板和墙砖。戴女士家露台下为徐先生家卧室,自2012年10月,徐先生家卧室的屋顶开始往下渗水,造成装修损坏,墙体变色。为此,双方就修缮及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徐先生诉至法院。入住前,戴女士和物业签订了《露台使用管理规定承诺书》,承诺书规定:“因菱形公寓露台装修改造使本楼宇相(毗)邻业主或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使用人对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应进行补救并给予经济赔偿。”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上述案件中,戴女士作为801室露台的管理使用权人,对于因801室露台漏水给楼下徐先生家造成的损失,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当提供具体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同时由于戴女士和物业签订了《露台使用管理规定承诺书》,承诺书中有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
(来源:双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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