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房产纠纷正文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2-20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