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03
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惑并期待答案。近日,记者就读者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归纳如下,并将专业人士回复一并整理刊发,希望对您置业有所帮助。
乔先生:买二手房交维修基金账户是原房东的名字还是我的名字?
回复:《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徐先生:我打算全款购房,开发商给我的公司账户并非资金监管账户,请问我可以打钱吗,应该怎么做?
回复:自2011年11月17日,西安市开始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此系统要求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备案后,为购房人打印缴款单,购房人凭交款单选择专用POS交款、银行柜面交款、他行转账交款三种方式进行资金交存。在购房款到账并经确认后(3日内),网签合同通过备案。
龚女士:买房交了定金但是房地产不让看购房合同,要怎么退定金?房地产总是推来推去不给退定金。
回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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