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03
案例:2009年8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并明确购房者在收到房屋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验收交接;验收后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房屋正式交付。 a公司未按约于2009年底交付房屋。逾期通知收房,陈某验房时发现房屋有墙面空鼓、地坪裂缝、墙角渗漏等诸多质量问题,故未接受房屋要求整改。直到 2012年7月,a公司修复完才将房屋交付陈某,并办理交接手续。陈某认为,a公司严重违约逾期交房达到918天,故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a公司辩称,该房屋已于2010年1月取得证件资料具备交房条件,已通知陈某收房,但由于陈某自身原因未办理交房,其已履行交房通知义务,通知后不存在逾期交房;2010年3月10日陈某已验收房屋并签署《交房验收表》,但陈某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其已完成了交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a公司只承担约定交房时间至2010年3月10日期间逾期交房利息及损失。【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解析:房屋质量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民生热点,国家对此有强制性规定,老百姓购房时也可就交房条件与开发商进行特别约定。关于能否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看出,业主可以根据房屋质量严重程度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修复等方式维权。本案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成就,且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对房屋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被告应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故原告不得以此拒绝收房。但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延迟使用客观属实,开发商未及时维修及通知业主验收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就交付后的房屋,被告虽有维修义务,但原告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提示: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判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收房。一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更应该加强房屋质量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房屋质量瑕疵,提升房屋品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