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房产纠纷正文

10种情况可拒绝收房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03

  读者问:去年底,我收房时发现不少质量问题,就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开发商对问题进行了解答,并表示部分问题可以整改,但认为个别质量问题是经过部门验收的,不接受我的整改意见。请问我该如何维权?我可以拒绝收房吗?

  验房师答: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10种情形,可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