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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前开发商不得收取预售款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04

  2015年1月1日起,购买商品房预购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将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网签合同后30日内开发企业未向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资金查验的,将被暂停相关业务办理。市民可拨打0752-2898624对开发企业另账收存预售款等行为进行举报。

  昨日,市房管局发出关于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调整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启用2014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调整预售资金缴存方式等事项。

  强化开发商质量责任保障购房者权益

  通知要求,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后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使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之前已预售或已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使用原合同文本订立合同。

  “新版合同,将新增商品房交付条件、扩大购房者拒收房条件,强化开发商质量责任,为保障购房者权益 ‘加码’。”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负责人说。

  据悉,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买卖双方责任,并规定商品房交付时至少要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的条件。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并规定购房者多种情况下可拒绝收楼等。

  因预售资金被挪用而导致商品房出现烂尾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过去时见报端。针对这一现象,通知规定明年1月1日起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根据与预购人约定的购房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做好缴款计划;预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将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除按认购书约定收取的定金外,网签合同前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收取预售房款。对于已收取的购房定金,在双方正式签约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其转为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监管部门鼓励预购人对开发企业另账收存预售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视情形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资金查验登记备案抵押登记分开办理

  通知还对商品房买卖预售资金的查验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方式及查验时间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查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房抵押登记等业务是结合在一起办理的。这就可能导致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期间,因贷款办理不畅等原因,而延误了商品房的备案。一旦开发商资金等出现问题,所建楼盘资产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将预售资金的查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预售房抵押登记等业务进行分开办理。“这样调整后,即便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也不会伤及消费者。”该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还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数字房产系统将自动锁定,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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