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09
市民反映:因购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市民赵先生向南都记者求助,称其去年11月份在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一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24万多首付,但当时只签了认购协议书。赵先生说,售楼人员当时说月底开盘再签合同,但后来一拖再拖,其去年12月初就打电话给楼盘,被告知可以来签合同,跑过去才发现签的只是向银行贷款的合同,至今其仍未拿到购房合同,“按照道理,应该是先签购房合同,我再向银行贷款,楼盘这么做不是本末倒置吗?”而由于迟迟拿不到正规的购房合同,也令赵先生感到不安,“毕竟买房不是一件小事”。
回应律师:开发商不给购房合同无依据
售楼人员22日下午回应称,目前,楼盘并未通知买房者签订贷款协议,只是因为有些业主在外地,提前通知他们准备好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材料,让业主先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楼盘再给购房合同,也是出于谨慎,怕万一先给购房合同,业主后期贷款办不下来存在风险。
不过,珠海律师林叔权表示,楼盘的说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按照现有规定,业主买房交了首付,就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如果业主因自身原因无法贷款或是违规不能购房,开发商可凭合同追究业主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开发商不给合同,万一今后因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违约不能交楼,业主维权将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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