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13
本以为离婚后就不用偿还前夫在结婚期间的债务,但近日,法院判决刘莉(化名)和前夫范彬(化名)需一起承担债务。刘莉和范彬2002年在沙雅县登记结婚后,2011年2月,两人筹钱翻修住房,范彬向同村的符先生借了4万元,在借条中注明连本带息4.4万元于当年11月底还清。但还款前一个月,范彬却突然下落不明。
刘莉因无钱偿还,符先生提出可续借两年,刘莉重新出具借据。2014年3月,刘莉以还钱为由拿到借据,并撕毁,她告诉符先生,她与范彬已在2012年4月离婚,让他拿着之前范彬写的借据找前夫索要借款。
无奈之下,符先生将刘莉和范彬二人告上法庭。沙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虽然刘莉与范彬已离婚,但当初借款是为修建住房,属两人婚姻存续期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本金加利息4.4万元。刘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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