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2-26
南充一吴姓男子找来亲戚,冒充已经离婚的妻子,诈骗房款14万元,又以介绍工作、帮助办理社保为由骗取他人钱物40余万元。近日,营山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王某为了改善家庭居住环境,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上了吴某,表示希望了解吴某准备出卖的一套住房。经过实地看房比较,王某对吴某的住房非常满意,双方随即达成了以22万元的价格出让该房,王某支付吴某1万元的定金。为了慎重起见,王某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表示希望吴某及其老婆双方均在场。吴某满口答应。
2013年6月,吴某带着自己的老婆何女士来到中介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王某于次日将13万元汇进了吴某指定帐户。可是,此后,房屋变更登记一直办不下来,王某多次联系吴某,电话均无法接通。王某有些慌了神,害怕好不容易靠打工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就这样一去无回,于是三天两头就到小区转悠,希望能把吴某逮住。可是几天下来,连吴某的影子也没见着,却偶然遇见了吴某的老婆何女士,王某一把将何女士扭住,质问她吴某到哪里去了。这时,闻声赶过来的保安告诉王某,这根本不是何女士,情知上当的王某怒不可遏,将冒牌何女士扭进了派出所,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渐渐浮出水面。
原来该冒牌何女士是吴某的亲戚,是吴某让其冒充其老婆何女士,以方便卖出住房。吴某与其妻子何女士早在半年前就已经离婚,并且双方约定该套房产归何女士所有,何女士负责房屋按揭贷款。
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还吴某以办理社保和廉租房、找工作为由先后十余骗取他人钱物累计金额达42余万元。营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对诈骗所得人民币429000元予以追缴并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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