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3-10
原告:郭xx,女,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柯xx,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吴xx,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陈xx,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原告:郭xx,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莆田市城厢区xxx。
被告:莆田xxx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NO.003xxx)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房屋购买款6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天数计,计至起诉时违约金为5.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xx 年x月x日,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x区xxx路xxx号莆田xx大楼地下车库,全部车位(库)(亦称地下室)第1一25位停车位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出卖人(被告)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05年3月1日,逾期交房的应在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约定交房时间过后,原告虽一直催促被告将未竣工的工程尽快完工进行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车库)交付使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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