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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限购 偷梁换柱假变真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朱琪   时间:2015-03-18

  核心提示:张先生在上海工作数年,有了一定积蓄后,近期准备与女朋友回武汉买房结婚。由于武汉市对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有限制,张先生在朋友建议下,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李某某,用其名义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了协议,承诺事后给李某某一定好处费。后该房屋所在楼盘价格上涨,李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

  【基本案情】

  湖北的张先生在上海工作数年,有了一定积蓄后,近期与女朋友回武汉买房筹备结婚,并打算将来定居武汉。两人经过多方考察,最后看中了江夏区某开发商的一套两居室。咨询过程中了解到,武汉市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年,并仅能限购一套住房。由于张先生及其女友长期在外工作,当初户口随人走迁到了上海,现在刚回武汉,连工作都没稳定,更别说社保缴满两年,目前不具备购房资格。正当六神无主时,朋友帮忙出了个主意:找个信得过并且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或朋友,先借用他的名义把房子买了,然后再跟他走个过户程序就可以了。此时张先生别无他法,于是按照朋友的方法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李某某,双方合议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事成之后给李某某1万元的好处费。

  购房合同签好并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由于受到城际列车影响,江夏区楼盘价格有大幅度上涨趋势,张先生窃喜的同时也隐隐有些担忧,毕竟花了几十万的东西不在自己名下。果然,该同学见势眼红,张先生多次找他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李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并坚持声称当初只是借款。为此,张先生很愤怒,多次协商不成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意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飞帅律师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到“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所以张先生此前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房产的想法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事情已经发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渠道很不通畅,维权成本也很高。张先生只能以不当得利向李某某主张债权,请求返还自己为买房支付的款项。宋律师提醒大家,购房是大事,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不要试图投机取巧,否则最终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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