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夏倩 时间:2015-03-18
核心提示:“小偷频频光顾家中、电动车电瓶多次被盗、消防通道堵塞,这样的物业服务怎能让人满意?”说起自己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振振有词。
“小偷频频光顾家中、电动车电瓶多次被盗、消防通道堵塞,这样的物业服务怎能让人满意?”说起自己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振振有词。今年3月,家住崇安区学前东路附近小区的王某因连续6年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
2002年10月,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到0.3元。物业公司提供维持公共秩序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保安24小时服务、定时巡查、加强防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但自2006年1月起,王某就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2000余元,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自己家中2006年至2007年3次被盗的证明。王某称,小区从2004开始就没有看到过保安巡逻,小区接二连三的发生盗窃,治安管理混乱,王某曾向物业公司多次反映,要求加固墙头,但物业公司却以楼下业主反对推拖,这一事实也在做为证人出席的小区居民刘某口中得到了证实。说起小区的物业管理,刘某是一肚子苦水,刘某称,自2004年开始,小区只能看到门卫,从未见过保安巡逻,自己在小区内发现小偷报警不下8次。据其他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将小区公用部位出租,却从未将账目公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007年王某家中被盗期间,王某提供了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及证人证言,物业公司称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内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安全监控、保安巡逻义务,故对物业公司主张的2006年、2007年的物业费予以一定比例的减扣,结合其违约程度及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酌定扣减比例为50%,最后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1700元。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陶玉表示,在其今年承办的63起物业纠纷案件中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96%的案子一边倒,都是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催收物业费的,二是物业纠纷往往是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一次将几十个业主告上法庭。“物业公司与业主本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但不少物业公司却把服务业主变为管理业主,只管收费、不管服务,从而产生纠纷。”陶玉称,同时,不少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只是随手翻翻格式化的物业委托合同,并没有注意物业服务的条款就签了字,甚至不少人还有'住进去再说'、'服务不好就不交费'等想法,导致在合同约定初期,就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法官提醒,个别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差就拒交物业费,从而使服务差与不缴费陷入恶性循环,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议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业委会在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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