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张彬 时间:2015-03-18
核心提示:居住在北京市大兴枣园小区的袁某因未交纳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908.6元,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4908.6元及滞纳金2454
居住在北京市大兴枣园小区的袁某因未交纳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908.6元,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4908.6元及滞纳金2454.3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袁某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一份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提出异议,否认合同中甲方签名为其本人书写,并申请做笔迹鉴定。经鉴定证实,该合同中甲方签字处的签名,不是袁某本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甲方签名,不是袁某本人所写,但袁某已实际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关于给付滞纳金问题,因袁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约定交费时间,故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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