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何龙 时间:2015-03-18
核心提示:家住湖北襄阳的小梁于2012年6月份从武汉某高校本科毕业,斗志昂扬的小梁很顺利的在汉阳钟家村商业中心签约了自己满意的单位,
【基本案情】
家住湖北襄阳的小梁于2012年6月份从武汉某高校本科毕业,与众多刚走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样,斗志昂扬的小梁很顺利的在汉阳钟家村商业中心签约了自己满意的单位,为了稳定地工作,小梁在汉阳火车站附近某小区与同事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条件不错,小梁也很满意。但好景不长,入住三个月左右,小梁经常收到催收物业费的通知,刚开始不以为然,没有当回事,但居住到半年左右的时候,小梁收到物业公司的最后通牒,再不交费就要被起诉到法院。意识到严重性的小梁与房东取得联系,但没想到的是房东冷冰冰的答复是按照租房合同来,房东没有义务支付物业费。小梁迅速翻出了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但反复查阅无论如何找不到关于物业费承担的条款,缺乏法律常识的小梁不禁窃喜,幸好合同没有约定自己缴纳物业费。谁知道一个月后,小梁等来了汉阳区法院的开庭传票,才知道自己因欠缴物业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此时如坐针毡、手足无措,找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咨询到底该怎么办。
【律师意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何龙律师分析认为:像小梁这种租客欠缴物业费的现象在现实当中非常普遍,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基本常识导致最终自己受到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条款,有没有补充协议的,一般按照交易习惯做推定,对于物业费方面,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则上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来承担,所以本案当中,小梁还是有义务缴纳所租住房屋在租住期间的物业费的。
何龙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的高校毕业生,此时正值毕业季,大学生就业租房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租住期间的物业费由谁来负担,切不可等到风险到来的时候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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