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2-6191-0368
您现在的位置是: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 房产纠纷正文

借名购房不受法律保护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谷林树  时间:2015-03-26

  黄女士借用北京人邱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邱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北京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邱先生名下。

  【案情简介】

  2004年,河北人黄女士借用北京人邱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邱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北京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在邱先生名下。黄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并以邱先生名义签订了按揭合同,办理了为期20年的房贷,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黄女士一家实际居住使用。

  2014年,邱先生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由起诉黄女士,要求确认前述房屋归其所有。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邱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和邱先生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有严格的限制,而黄女士不具备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此,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该房所有权归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邱先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权应归邱先生所有。不过,从实务经验看,黄女士可另行起诉邱先生,要求邱先生返还购房款、相关税费等款项并给付房屋增值补偿款。

分享到:

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2-6191-0368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