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赵云涛 时间:2015-03-27
父女双方因各自交纳了一笔风扇款购买了房屋,但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并由父亲管理对外出租,2011年父亲把房屋变卖给外人,女儿上诉要求父亲赔偿损失费,最终法院如何送审的呢?查看 本文章可以了解案情发展!
案情梗概:
父女反目,上法庭争夺一处各交纳了一笔购房款的房屋。市一中院判决女儿一方败诉。
纠纷源起:
双方争夺的房产购买于2007年,父女二人各交纳了一笔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并由父亲实际管理并对外出租。2011年,父亲将房屋变卖给案外人。
法院审理:
2013年4月女儿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父亲曾经达成过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父亲将房屋卖掉,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要求父亲赔偿损失300万。
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女儿向法院提交了父亲向其出具的保证书,父亲保证将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两个弟弟向其出具的协议书,证明诉争房屋由姐姐出资的协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父亲不同意女儿的主张,认为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父亲主张,女儿确实向自己转账过一笔款项,但该款项是自己为购房向女儿借的借款。对于其他证据,父亲主张本希望百年之后将房屋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套,但后来事与愿违,自己就撤销了对女儿的赠与。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父亲保证将房屋转移到女儿名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可能: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或父亲将房屋赠与女儿。
法院指出,女儿主张双方有借名买房关系,应当由女儿举证证明其主张。女儿与两个弟弟的协议书,女儿与父亲谈话的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达到的证明力与父亲的保证书并无二致,不能排除双方是赠与关系的可能性。
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父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的行为,即表示父亲不愿再履行赠与协议,撤销赠与。
此外,本案中,诉争房屋的认购合同、购房款票据及房屋权属证书的原件均由父亲持有,父亲同时管理着诉争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女儿并非诉争房屋的实际物权人,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2014年8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赵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房屋一般认为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其女儿如果主张权利,有两种可能: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或父亲将房屋赠与女儿。在该案件中,上述两种情况均无法证实,故房屋应该归其父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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