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郎海华 时间:2015-03-30
甲、乙为夫妻关系且在同一工厂上班,1996年单位进行房改房政策,甲、乙也很幸运的争取到一个房改房指标,单位以折扣价或市场建设成本价加上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优惠后售予本单位职工。
甲、乙为夫妻关系且在同一工厂上班,1996年单位进行房改房政策,甲、乙也很幸运的争取到一个房改房指标,单位以折扣价或市场建设成本价加上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优惠后售予本单位职工。因乙方的弟弟也在同一工厂上班,加上甲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乙方也处在内退时段,于是甲、乙双方就委托弟弟全权办理单位集资建房一事,包括交纳五万元的购房款,购房款分几次交纳到单位会计部,开具发票,签订有关购房协议等等。但甲、乙的弟弟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款项的时候都是以甲乙的名义办理。而且,因为甲乙的弟弟当时没有房屋居住,甲乙就一直借与弟弟一家居住、方便弟弟的小孩在南昌市内上学。一直就是十几年。因甲乙年纪已大,想把房子收回。期间也提过收回房屋的事情都因关系太亲而搁浅。事出意料,甲、乙没有起诉弟弟,弟弟反而将姐姐和姐夫起诉到法院。
甲乙收到起诉书后咨询了很多位律师,最好与我交谈后决定委托我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原告以无权确权案由起诉到法院,我接到起诉书后就觉得原告方的案由存在问题。经庭审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服从判决,没有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判决书的期限原告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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