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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袁玉柱  时间:2015-03-30

  2007年6月10日,田某(买受人)与s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田某购买s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地块×区望京新城×层×单元××号房屋。

  基本案情:2007年6月10日,田某(买受人)与s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田某购买s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地块×区望京新城×层×单元××号房屋。

  2008年11月1日,s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田某。

  房屋交付当日,田某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将该房屋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全部写在交房意见书上,此后,田某多次找s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此事,s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未予解决。房屋交付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该房屋的管线、墙壁、公共卫生间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断裂,尤其是下水管道及卫生间自2009年年初就开始漏水,外墙下部大面积脱落,整个楼道臭气熏天,导致田某无法使用该房屋,田某多次找s房地产公司解决,s房地产公司置之不理,给田某造成了重大损失。

  s房地产公司辩称:田某在起诉书中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共卫生间确实存在过漏水问题,但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维修。涉案房屋同楼层的其他房屋都在正常出租和使用,并不影响田某使用其房屋。田某主张的损失不客观且并不存在。另外,田某主张自2009年开始的损失,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s房地产公司不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田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田某主张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公共卫生间漏水产生异味,导致其房屋租金降低,产生租金损失,因此,田某负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公共卫生间确实存在漏水,以及漏水与房屋租金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通过田某提交的照片以及s房地产公司的自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所在楼层公共卫生间确曾存在漏水的事实,但s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维修照片及维修合格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朝阳区望京新城××地块×区已进行了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以及对涉案楼层公共卫生间进行维修,且修复结果已达到验收标准的证据,而田某在一审中未申请对公共卫生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评估鉴定,同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与公共卫生间漏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田某主张租金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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