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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依约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袁玉柱  时间:2015-03-31

  2005 年4月26日,侯a与f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19x,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4)某号),约定由侯a购买f公司开发的 f商厦(暂定名)2086号商业用房1套,预测建筑面积为26.55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1.5万元。

  基本案情:2005 年4月26日,侯a与f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19x,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4)某号),约定由侯a购买f公司开发的 f商厦(暂定名)2086号商业用房1套,预测建筑面积为26.55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1.5万元。该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后侯a分别于 2004年12月20日、2005年7月20日给付f公司购房款9.5万元、12万元。2005年8月31日,f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侯a使用。此后,侯 a多次找到f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而f公司均以“分户小产权现在办不了,再等等”为由拖延至今。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侯a办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f商厦2086号商业用房一套过户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手续;

  二、驳回原告侯a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侯a与f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侯a依约付清了涉案房款,f公司作为开发商理应将办理分户小产权的相关应由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f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节,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可见,侯a与f公司之间就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有特殊约定。现侯a主张以已付购房款总额2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无法支持。关于f公司所述诉讼时效问题,因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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