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陈莉 时间:2015-03-31
王某、包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1982年结婚起长期居住于大木桥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8年,两人按“94”方案购得该房,产权登记在包某一人名下。
案情简介:
王某、包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1982年结婚起长期居住于大木桥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8年,两人按“94”方案购得该房,产权登记在包某一人名下。2011年6月6日,夫妻双方合意将系争房屋以86万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011年10月20日包某因病早逝。之后,王某见房价飞涨,便想反悔要回系争房屋。为此隐匿了一切有关夫妻合意的证据。
2012年5月15日,王某一直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称一直以来对于该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包某一人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是违法行为。2011年10月9日,包某为将王某支开,谎称系争房屋要装修,之后王某寄住他处。直至2011年10月21日,王某在整理包某遗物时,方才知晓房屋买卖一事。所以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照《上海市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婚姻法》解释一及《物权法》的规定,理应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为此,王某提供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证明其没有签字的事实。并提供了房地产登记信息,证明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突如其来的起诉,刘某一时乱了阵脚,因为她确实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前就知晓该买卖合同。之后刘某几经咨询,但因缺乏证据都未得到想要的回复。对此,刘某沮丧不已,因为刘某购买该房是想留作儿子的婚房,眼看婚期临近,房子却要没了。真是昼不能食夜不能寝。
最后,她听说陈莉律师在徐汇区是房地产领域的专家,便向其求助。陈莉律师在仔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之后表示,这案子可以打。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陈莉律师在王某的起诉状中,发现了几处不易察觉的疑点。
一、王某称自己是因装修才搬出去的,所以不知道房屋已经易主。这不合常理,因为总要有人去盯着装修队,王某怎么会一次都没有回去?
二、王某与包某是在82年结婚的,他们难道没有孩子吗?孩子现在又住在哪里呢?
三、系争房屋有没有挂牌?是在哪里挂牌的?王某会不会有看见的可能呢?
四、如果是挂牌出售的话,有没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呢?如此,就算王某不知情,刘某也可以取得房屋。
五、王某究竟是搬到哪里去了呢?
为此,陈莉律师走访了大量的公务机关事业单位,搜集了数十份证据。几乎每一个事实都有几份证据来相互映证。
在一次次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许多被原告隐匿的事实都浮出了水面。在系争房屋在被出售之前,该房屋之内还有另一名同住人——王某与包某的女儿。但是在2011年10月4日,王某的女儿以投靠亲友的名义与王某一起搬进了王某年近九旬的母亲家中,并且将她的户口迁入其中。这样就出现了一问题,装修要迁户口干吗?再说,老母亲的房屋只有27平米,并不适合迁入户口。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挂牌的问题。实际情况是挂牌的中介离系争房屋仅仅只隔了一条马路,而且在一年之前就已经在这个中介开始挂牌,王某会不知道吗?真如王某所说,包某故意隐瞒他的话,包某会挂牌在那么容易露陷的地方吗?
2012年9月,徐汇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陈莉律师所抛出的数十份证据,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而揭露原告所隐瞒的事实,更是令原告方目瞪口呆,慌乱之际,只得连连否认。但由于证据的环环相扣,案情还是发生了360度的转折,法官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以慎重处理。
之后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本案终于在2013年1月迎来了最终的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包某未经其同意即出售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某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但就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虽未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名,但其后原告亦搬离了系争房屋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认为当初办理系为房屋装修,但其后原告从未回房屋查看,且原告女儿的户籍亦从系争房屋处迁出,迁入的地址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原告称对此也并不知情,显然有违一般常理。故原告虽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但从其事后的行为看,原告对包某出售系争房屋应是知晓且予以认可的,现包某已经去世,原告再以其不知晓包某出售系争房屋为由,要求确认包某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包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案件判决下达的那一刻,刘某兴奋地跳了起来,向陈莉律师连连道谢:“太感谢了!不是你,我真不知到该怎么办了。”
律师点评:
有很多人问我,一个没有证据的案子怎么打。而我总会告诉他们这个世界不存在没证据的案子,关键是看你如何发掘。就这个案子来说,拿到起诉状,我们不应该完全顺着对方的思路去找证据,而是应该提出自己的质疑,然后顺着自己的思路逐步扩大搜寻证据的范围。
对方的证据就一定对我方不利吗?有时候我们利用对方的证据为我所用反而会起到奇效。就本案来说,原告提供的多个证据,我们都可以加以利用,比如房地产登记信息,原告想用它来证明购房于2003年,所以系争房屋属共同财产,但在我们看来这就是证明被告买房无恶意的证据,因为上面明确的写着产权人为包某一人。
在打一个案子的时候,作为律师还应该学会为自己的诉讼加上双保险。就本案来说,我们一方面主张王某知情,而另一方面,以防万一,我们也准备了善意取得的说法。而实际上,法院对我们的两种说法都有所采纳。最终,我们也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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