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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某某诉卞某某采光通风权纠纷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谷林树  时间:2015-03-31

  赛某某家房子位于中间一排,卞某某家承租的房子位于赛某某房子的前一排,实际由卞某某父母居住;卞某某父亲家承租的房子位于赛某某房子的后一排,实际由卞某某夫妇居住。

  【案情简介】

  赛某某、卞某某、卞某某父亲三家承租的公租房,都在同一个大院中。房子均面北背南,面积不大。

  赛某某家房子位于中间一排,卞某某家承租的房子位于赛某某房子的前一排,实际由卞某某父母居住;卞某某父亲家承租的房子位于赛某某房子的后一排,实际由卞某某夫妇居住。

  大院内的公租房,均属房管所直管公房,因房子较为老旧,曾由房管所于1980年代翻修过一次,在那次翻修中,卞某某父亲家承租并由卞某某夫妇居住的房子,被拆除了卫生间。为洗澡方便,卞某某未征得赛某某家同意,占用两排房之间的过道,利用赛某某家的后墙和自己所居住房子的前墙,在过道上砌了另外两堵墙,做了一个屋顶,硬生生地在赛某某家后窗外搭建了一个5、6平米的小屋。小屋有一个屋角遮挡住赛某某家后窗,下雨天的时候,雨水常常顺着该屋角,流淌至赛某某家后窗上,并渗透进赛某某屋内。为此,赛某某多次与卞某某及卞某某父母交涉,希望将小屋遮挡赛某某家后窗的那个屋角能往后缩一些,不要挡住后窗即可。卞某某及其父母不予理睬。于是,赛某某诉诸城管,城管认定该小屋为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卞某某限期拆除,卞某某不执行行政处罚。赛某某无奈,以侵害通风权、采光权纠纷为由诉诸法院。法院认为,该房已经城管处理,而且,城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可以依法执行该处罚,于是,多次劝赛某某撤诉。赛某某于是找到谷林树律师要求代理本案。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赛某某委托后,经认真分析案情,先后采取了以下几个办案步骤:

  1.去城管调取调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只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调查笔录,城管认为该笔录中记载了案外人卞某某父母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同意直接提供给本律师。

  2.到房屋现场做了实地勘查,对卞某某所搭建的违章建筑遮挡赛某某家后窗的情形,进行了仔细的观察和了解,并拍摄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同时去房管所查阅了三家承租房的图纸档案等资料。

  3.征求赛某某对卞某某所搭违章建筑拆除的意见,是要求全拆还是只要求将遮挡后窗的那个屋角拆除。赛某某明确表示,全拆或拆除屋角,都是可以接受的方案。

  4.对卞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案,积极应诉,并取得胜诉。

  5.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法院自行调取城管的调查笔录或开具调查令委托本律师去调取。法庭最终自行调取了城管的调查笔录。

  6. 利用庭审的机会,向法庭表达了几点意见:一、本案与城管的行政处理,在案件性质上存在不同,本案是民事案件,城管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诉求目的不同,本案是针对赛某某家后窗被卞某某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遮挡,影响采光权和通风权等相邻权而起诉的,目的是排除违章建筑对通风、采光权的影响,而城管处理的重点,则是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其目的是要解决违章建筑的拆除等问题。故此,虽然违章建筑经城管查处了,但赛某某以侵犯通风采光权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二、卞某某所搭建小屋,已经城管认定为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该小屋挡住赛某某家后窗,有照片等为证,侵权事实确凿。违章建筑因其本身的违法性,依照相关规定,卞某某对该违章建筑不具有任何合法物权,而被该违章建筑遮挡住后窗的房子却是赛某某家合法承租,赛某某家依法对该房享有合法物权。赛某某现在起诉要求上述违章建筑对赛某某家后窗的遮挡,合情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三、赛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比较人性化的,其只要求消除违章建筑对其后窗的遮挡,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卞某某可以将其私自搭建小屋遮挡赛某某家后窗的那个屋角后缩一些,就能做到消除对后窗的遮挡。

  庭审后,法庭去房屋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其中约定:卞某某同意在两个月内将遮挡住赛某某家后窗的屋角后缩,以完全消除对赛某某后窗的遮挡。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都很满意。卞某某也依约定重做了小屋屋角,消除了对赛某某家后窗的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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