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付文利 时间:2015-04-01
2013年9月,原告朱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成交价为11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办理立契手续,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若一方违反双方约定,除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外另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因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原告并没有在60日内拿到贷款,直至2014年1月23日。
案情:
2013年9月,原告朱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成交价为11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办理立契手续,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若一方违反双方约定,除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外另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因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原告并没有在60日内拿到贷款,直至2014年1月23日。后因被告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违约金)8万元。
接受被告委托后,我们详细研究了案情并与当事人沟通,并提出了律师意见:第一,我们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5万元;第二,若不同意反诉,也可以只要求没收对方交付的2万元定金,采取上述方式使我们变被动为主动。委托人最终采用第二种方案。诉讼过程中,我们分别与原告、中介进行了多次调查取证,发现我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已经同意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原告并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除非中介提供相应的证据。于是,庭审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这一细节,迫使原告同意调解。
审理结果:
原告同意支付5万元给被告作为补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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