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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吴丁亚  时间:2015-04-02

  进入2010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交易热度不减,尤其是在2010年3月份4月份,中国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但是繁荣的背后伴随着种种法律问题及纠纷,在这期间北京市城八区以及郊县人民法院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也达到了顶峰。

  进入2010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交易热度不减,尤其是在2010年3月份4月份,中国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但是繁荣的背后伴随着种种法律问题及纠纷,在这期间北京市城八区以及郊县人民法院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也达到了顶峰。原因有很多很多,当事人为什么敢于为了多卖或者少出一些购房款而铤而走险?究其原因有两个,当事人对大宗商品的交易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潦草,没有起到制约买卖双方的作用,其次就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急功近利对买卖双方身份的审查以及房屋本身的权属情况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但是话说回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买卖过程当中基本上不承担任何责任,签订合同以后堂而皇之的收取中介服务费,在本律师受理的大部分房地产交易案件中,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基本上法院不会支持。今天借用一个本律师亲自代理的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二手房买卖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希望对可能以后购房的读者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案例:

  陈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为夫妻关系,近年来夫妻关系恶化勉强共同生活。刘某名下有一套2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此房屋是陈某与刘某结婚以后购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10年4月刘某在没有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与河北省保定市的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使用。在房屋尚未过户的情况下,陈某发现刘某将房屋售予他人事实,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遭到李某的拒绝。后陈某委托本律师将其爱人刘某与买主刘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17条《合同法》51条以及《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以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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