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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擅自超范围查房产将被问责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7-15

  导读:继“房叔”、“房婶”、“房姐”等事件相继发生后,很多人都质疑,个人的房产信息安全是否面临着威胁? 难道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个人房产信息?针对房产信息管理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近日草拟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修订稿)》拟规定,今后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方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据了解,目前房屋信息查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查询房屋本身的信息,譬如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及房产证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这种情况多为买家去查询欲购买的房屋;第二种情况是查询业主名下的房屋套数及其具体情况等,为限购之后所兴起。

  按照办法,今后如果要查自家的房产,房地产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就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而房地产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和房地产权利凭证原件,就可查询、复制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同时,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当事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办法还规定,如果委托他人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查房产资料须明确目的

  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及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查询登记表还要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符合查询请求的,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能泄露房产资料内容

  按照办法,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查询人应当保持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完好,不得对其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折页、拆页,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复制,也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如果查询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或者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等,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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