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09-16
咨询:杨女士与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后,杨女士对该房产是否享有全部产权?
天泽公证处解答:如丈夫生前未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妻子继承,则杨女士对房产不享有全部产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婚后对房产没有约定,夫妻各占一半。丈夫去世后,属于丈夫所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杨女士的丈夫如果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杨女士、杨女士的公婆和子女共同继承,只有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杨女士才可通过继承对此房享有全部产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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