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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登记要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0-20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2、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3、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

  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罚款。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可迳为登记。

  相关知识:房产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

  4、购房发票办证联

  5、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原件

  6、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7、期房抵押证明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8、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9、换发他项权证委托书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购房者提交)

  11、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有减免的客户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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