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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透露房产信息须负法律责任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1-17

  导读:广州房叔事件爆发,有人拍手称好,但同时也有人担心,自己的房产信息安全是否同样受到威胁?有人提议,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擅自将房产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须追究法律责任。关于房产信息查询制度现在正在进行修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新办法(下文简称《修订稿》)对分级查询有严格规定,对房产权利人及非权利人的查询范围进行了严责区分。

  未来房产查询的主要方向是“分级查询”

  对房产权利人及非权利人的查询权利范围作出区分:比如一个人如果要查别人的房产,提供了地址是不是一定有权限能查到业主是谁?不一定,但如果同时提供姓名,对于房产与姓名是否对应,可以提供“是”或“否”的答案。

  《修订稿》对于“不同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同房产信息”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要查自己的房产,房地产权利人只要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就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需要凭身份证明原件,就可以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凭身份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当事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5种查询行为属违规要担责

  比起先行版本,《修订版》对于查询人因违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范围更加具体,包括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损毁、丢失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等5种。

  此外,根据《修订稿》,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问责。

  查询流程:先明确查询目的和地址,再填写查询登记表

  根据《修订稿》,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及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查询登记表还要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符合查询请求的,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规定: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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