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1-17
导读: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那么,已购公有住房如何办理登记呢?已购公有住房办理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已购公有住房登记办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的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房屋面积×6%);
时限:10个工作日
2、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商品房(适用于产权人本人)的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原购房合同;
(5)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3、优惠(标准)价改为成本价(适用于产权人本人)的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
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由区建委(房管局)代收应补交房价款的收据;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交易须注意事项
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再行转让时,出售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对于买受方来说,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过户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但应当注意,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二次交易时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在第一次上市交易中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此时已完成了向个人私房的转化,而个人私房在交易时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另外,对于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在自己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也可作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
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由于已经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所以,在进行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即可,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北京市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再次交易的相关规定
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单位在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公房时,首先需要取得权属证明,其次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单位购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缴纳出让金的商品房,在按照市场价向职工出售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单位自建、联建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缴纳出让金的住房,需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职工。
小编提醒:
小编为您介绍的上述已购公有住房的登记办理及其相关事项,是以北京市的已购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为例,其他地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办理要求应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小编建议,带齐相关材料到当地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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