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2014年5月底时,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对外正式发布,这次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的权益保障,引导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的操作性明显加强。给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带来崭新的开始,尤其是对双倍赔偿的明文规定。
15年间中国房产地飞速的发展,于2000年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无法适应现在形势的要求。此前存在开发商在合同中故意设计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特别是在合同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里尽可能的作出些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约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比如说:“若买受人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于三日内或七天内一次性付清房款,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当因买受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买受人又无力直接支付房款时,合同就难以履行,买受人只好选择退房并赔款,遭受重大损失。但2014年5月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投入使用,开发商只能对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约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巩固,这样很好的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责任。在2014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中开发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已付房价一倍的赔偿金。这一赔偿规定,虽然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就有规定:对出卖了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对故意隐瞒已抵押或出售的事实及没有取得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这些都由于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且开发商会通过补充条款及协议规避其不利的责任,导致消费者无法主张权利而造成损失。也因为在实务中这个《解释》中规定的条款责任也常因理解上存在争议和责任过大,法院在审理适用中判决的案子并不多。
现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不仅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开发商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其简单直接的用词在争议发生时不会再出现过多的争议。
新版明文规定开发商的承诺: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及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除此三条之外,新版还留有空白处由双方协商补充。这样从实际当中消费者可以依据此,再约定开发商更严格的违约事项。
新版合同明文规定的双倍赔偿,从近处看是在法律上严格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从长远看则对到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的影响是深远的,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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