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株洲市清水塘张小姐:
去年我在株洲南城某花园购买一套大户型期房,开发商在宣传资料写明每户都能眼望园林景观,闹中取静。且有客观的升值空间。但是,今年五月收楼时,我在自己购买的位于三楼的阳台上,放眼望去,除了楼下一堵围墙遮住了外面的马路外,没有任何景观可见,所谓的闹中取静也是虚假宣传,几乎每时每刻都有车流声传入耳中。为此,我拒绝收房,但开发商表示房款和按揭已经办理完毕,无法取消购房合同,让我自己转让,由于房屋位置不佳 的原因,几个买家来看后都没有下文。请问:开发商此举有无违约?自己是否可以退房退款?
正方律师事务所周光明律师:
根据张小姐的描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张小姐可以拿着当时的宣传资料维权,按照《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与业主协商以全额退款取消合同、部分退款补偿业主以及其他优惠措施补偿业主。如业主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支持业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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