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案情简介:
2013年,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顶层房屋。当时看房时,房地产工作人员给邵某介绍并带邵某看的样板房屋是南北通透敞亮、采光效果很好的房屋,但在邵某收房时,房屋内北侧阳台窗子尺寸变小,屋内采光较差。邵某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违约情形,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时,现场已经看过并签字认可,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及居住要求,样板房系邵某决定与房开签订协议的依据之一,而实际交付的房屋舒适程度、居住环境均会受到一定影响,应获得补偿,房地产公司辩称内容不能作为拒绝给予补偿的理由。
本案系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展示了交付房屋的样板间。因此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两个问题,“预售房屋”和“样板间交付”。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如果您准备购买“期房”,一定要求开发商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很多开发商会向业主展示“样板间”,并口头向业主许诺交付的房屋标准与“样板间”一致。
但是经常发生类似本案中的情形,实际交付的房屋让人大跌眼境。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律师提示您,在开发商向您展示“样板间”而您认可购买该处房屋的时候,应注意保全相应证据;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该详细对照,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形,必须及时指出,尽量避免草草签字确认。
此外,开发商可能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书面约定,开发商有权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最终以交付的房屋为主。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磋商合同条款的余地较小,如果不同意该条款,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达成交易。律师提示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带邵某观看的展示“样板间”与实物存在较大程度的差距,其已经构成了违约,在邵某没有要求退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承担因改动合同约定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后法院依照影响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邵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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