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卖给消费者,直到两年后转变土地性质并办理房产证。在法庭上,开发商竟称自己损害国家利益应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收回房产。消费者利益是否能得到保护?
2009年11月11日,余某与君毅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某向君毅公司购买某小区两间门面,单价2500元/平方米,总房款90650元。签订买卖合同时,君毅公司并未向余某告知该房系经济适用房这一事实。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君毅公司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权证》,逾期办理君毅公司则每月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给余某。2013年7月11日,君毅公司给余某办理好两间门面的《房地产权证》。余某请求君毅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9219.125元。
在诉讼过程中,君毅公司自揭老底,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要求确认与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向余某返还购房款。值得一提的是,君毅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将原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变为出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该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君毅公司支付余某逾期办证违约金78036.75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君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君毅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余某违约金5万元。
以案释法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谭中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买卖与购房者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是否有效。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开发、建设上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及土地使用上的优势是一般商品房所享受不到的,因此,少数开发商便隐瞒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这一事实,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一般商品房出售,从而谋取巨额利润。基于此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解决本案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君毅公司将政府规划为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作为门面,以明显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余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君毅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将原土地性质由划拨转变为出让,同时为余某的房屋办理了商服性质的房屋产权证,那么余某所购买的房屋就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房。从我国合同法“保护、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保护、鼓励交易,而不应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在目前法律对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出售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理该类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有利于建立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君毅公司逾期给余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对于君毅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余某购房款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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