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订了一套房,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使用,咋办?拿着合同去打官司是个有效的办法。8月3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为购房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日,王某和黄某夫妻俩与淮南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八公山区某小区的一户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和黄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后,对方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他们交付房屋;逾期60日不交房,则王某和黄某有权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应当在10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3%违约金。王某和黄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50860元,但是某置业公司却没有如期交房。王、黄二人于2015年3月11日、3月25日向某置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该置业公司解释称今年淮南商品房销售不景气,他们公司销售业绩不佳,希望可以好好协商,尽量不要解除合同。就这样,合同签了,购房款交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也到了,可是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无奈夫妻俩起诉至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调查,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淮南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确属违约,并且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延期交房的救济和惩罚措施。8月3日,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350860元,支付违约金10526元。
上一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违约责任分析
下一篇:特价房不能网签,开发商负违约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