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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起纠纷 装修费谁来赔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5-12-08

  三亚一公司在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时,因为没有和对方约定租赁期限,并且也没有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装修费的约定,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三亚市解放路一铺面80平方米租给A公司经营,租期为一年,同时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B公司同意后进行。

  合同期满,承租方投资的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其他物品7日内搬出,若需继续经营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承租方,租金根据市场情况另行确定。2012年10月29日,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但口头约定租金提高至每月8000元,A公司继续使用铺面,每月向B公司缴纳租金。

  2013年4月2日,B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对该铺面进行公开招标,并口头通知A公司人员,A公司派员到B公司做了招租报名登记,但认为B公司尚未解除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擅自另行招租违法,没有派员参加B公司同年5月29日召开的招标会。

  装修费谁来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期限约定清楚。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对承租人来说,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租赁期限约定不清楚,将面临出租方随时将房屋收回的法律风险。租赁房屋需装修的,首先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其次装修最好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折旧完毕。

  本案中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双方的租赁合同变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而又因无特别的约定,补偿装修费自然也只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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