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09
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等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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