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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雪天气能否作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09

  【案情】

  孔某购买中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孔某交付房屋。后中通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方将案涉商品房交付与孔某,孔某因与中通公司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发生争议,遂将中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元。中通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中有雨雪天气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开发商可据以延期交房,故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雨雪天气应否作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分歧】

  关于雨雪天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雨雪天气事实上会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客观上会导致工期的延长,故雨雪天气构成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中通公司可据此延期交房。

  二、雨雪天气只是一种平常的自然现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中通公司以雨雪天气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不能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事情,比如地震、战争等极端事件,而雨雪天气只是一种普通的自然现象,虽然会对工地施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不应构成不可抗力,中通公司以雨雪天气来据以延期交房没有依据。

  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中通公司提供,其对合同内容应有足够的认知,其在制定和签订合同时理应将各种会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考虑在内,包括雨雪天气、中考、高考、高温、极寒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工期拖延。

  综上,本案中通公司主张将雨雪天气的天数从工期中予以扣除不能成立,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孔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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