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12
网友咨询:
我和丈夫张某是再婚,我们双方婚前各自都有子女需要抚养,各自都有老人需要赡养。他每月工资五千元,我每月工资四千元。婚后我们实行了AA制,约定各自的孩子各自抚养、各自的父母各自赡养。家庭开支等各项费用,月初记账,月底结算平摊。婚后我们一直租房住,眼下房租上涨,且租房也不方便,最近我们合资买了房,他出资30%,我出资70%,我们花了80万元合买了一套楼房。请问: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我们可否要求写上我们的名字同时注明我们各自所出的份额?
律师回复:
可以。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不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登记中“注明份额”,旨在认定按份共有权,房地产登记机关应予办理。但当事人必须在申请登记时提供各人所占份额的书面材料,并得到相关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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