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志强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8-06-10
摘要:在房地产领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被成为房地产纠纷。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那么,满足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房地产案件呢?
1、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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